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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关于国企改革重大理论问题的思考(下)

发布时间:2012-03-30 浏览量:2115 来源:国资委网站 字号:[ ]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不相悖,发展市场经济不能以牺牲公有制为前提和代价。所有关于“市场经济就是民营经济”、“国有企业违背市场经济”的观点,都属于偷换概念。

  第三,必须明确公有制的“所有制”属性与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属性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统一体。

  公有制的对立面是私有制。这是一组关于“所有制”属性的概念。理论上的一般资本主义制度实行完全的私有制,一般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完全的公有制。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事实上并不是完全的私有制经济,也在自我调试和完善之中。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更不能实行单一的私有制,而是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的对立面是计划经济。这是一组关于“经济体制”属性的概念。理论上的一般资本主义制度实行市场经济,一般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计划经济。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也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融合了一定的国家计划成分。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各不相同,不同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成分也千差万别。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以及近期的欧元区危机中,资本主义国家强力干预市场的呼声和行为比比皆是。在理论界,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力和作用此消彼长。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事实已经证明不能实行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但是也不能实行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当然,我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过多地借助于对国有企业的计划指令,确实存在对市场机制的干扰,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由此得出一个常识性的结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两个根本不同属性的概念,并不存在对立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主要是公有制企业,也可以有私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可以是私有制企业,也可以是公有制企业。计划经济主要通过对公有制企业的指令计划来实现,市场经济主要通过在法制环境下的自由竞争来进行自动调节。我们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环境下展开公平、自由的竞争,通过市场的机制来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在一般情况下(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除外),减少对公有制企业经营的干预,转而通过税收、财政、汇率、利率等政策性手段来实现间接调控,以求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地增长。

  因此,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不相悖,发展市场经济不能以牺牲公有制为前提和代价。所有关于“市场经济就是民营经济”、“国有企业违背市场经济”的观点,都属于偷换概念。

  第四,必须明确国企改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我完善行为和主动适应过程,不是将之作为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的特殊存在而予以革除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形态。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以巨大的社会代价取得了对“企业”形态的共识。其基本要素包括:在公平的法制框架内,以资本为纽带,以盈利为目的,由资本和劳动要素相关各方形成的,非社会性、非无限责任的契约组合。上述要素的任何一项的非均衡,都将导致企业的消亡。

  在现代化大生产中,资本方与劳动方、管理方,相互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一个永恒性的难题。同样是以巨大的社会代价为基础,资本主义社会业已形成了一整套基本成熟的运转规则和体系。即在一个社会基本认同的法制框架下,企业内部通过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制度,资本方实施有效的授权与监管,管理方得到有效的激励和信托责任,劳动方得到所需的基本权益保障;企业外部则通过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社会监管等,使每一个企业按照内部和外部一组契约的有机结合而均衡运转。

  上述两个方面的“以巨大的社会代价”换取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经验,是人类社会共有的财富。

  我国的国企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使每一个微观国有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适应市场经济充分竞争环境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涵要义,结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要求,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突破口可以归拢为两个方面:一是要切实转变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二是要使国有企业与其所有者即全民之间建立真正的利益关系。国有企业首先是一个纯粹的“企业”,在法律上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别无二致。其次,它必须接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法律的、社会的、道德的约束。国有企业的股东就是全体国民。全体国民授权政府,政府授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投入的资本为法律依据,享有出资人权益,负有限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法律已经将之定性为“特设机构”。通过此特设机构,一是切割国有企业与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利益纠葛,使国有企业还原为纯粹的“企业”。由此,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微观主体身份,破解西方社会对我国国有企业“国家资本主义”和“不平等竞争”的指责。二是切割国有企业管理者与现行的非市场化选拔任用体系之间的关系,使企业管理者真正实现公平、透明、专业的市场化选择,得到全民的认可和市场的认可,并辅之以完全市场化的薪酬与激励机制,破解困扰国有企业的“激励不足”和“高薪腐败”矛盾。三是切割国家财税收支预算与国有企业资本红利收支预算之间的混合关联。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企业一样照章纳税,税后利润视情况定额度上缴专门账户,用于全民福利保障或部分直接向全民分红。由此建立一种全民所有、全民共享、全民监督、全民支持的,超越“社会所有制”与“国家资本主义”任何形式的,最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并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有制形式。

  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还原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强化其“全民所有”的功能、价值和意义,推进国企改革走向市场,走向科学,走向共赢,走向和谐。

  (本文章摘自《2012328日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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